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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2019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    号】国市监注〔2019〕30号
【发文日期】2019-01-18
【主要内容】
为了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

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

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企业可“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2.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如下:

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3.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办清税手续,

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的承诺后,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主要包括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

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等五大类。


4.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5.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


6.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
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tax.sh.gov.cn/pub/xxgk/zcfg/swzsgl/201902/t20190211_443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