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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个税12万申报的办理事项

2019年2月28日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但是,2018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如尚未补缴个税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3.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主要相关法规: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