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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无住所的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规定

2019年4月30日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有关无住所的个人所得税的2个最新公告,对境外人士享

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加以明确,并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8981/content.html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9634/content.html


新税法及2个最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如下:
(1)个税计算从原来的“先税后分”,改为“先分后税”,无住所个人的税负下降。

(2)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超过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3)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4)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2018年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
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
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5)在判断纳税义务时,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6)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与工资薪金收入相关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及收入计算
○有纳税义务、×无纳税义务


[i] 判断是否有纳税义务时,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ii]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iii]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开始计算。

注:

在计算工资收入时,公式中的境内工作天数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境外兼职或者仅在境外任职的个人,在境

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0.5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而在判断纳税义务时,按0天计算)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

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

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适用公式一。


3.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

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工资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4.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按照预计年度境内居住天数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

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5.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

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

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

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6.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