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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2019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9-4-30
【执行日期】2019-5-1
【主要内容】
有关39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税务局出台了后续公告。

1.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留抵退税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应审核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   
    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在疑点等情形排除后,根据纳税人是否仍符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出具相应通知书。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0893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