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2019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2019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9-6-13
【执行日期】2019-1-1
【主要内容】
1. 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与原“其他所得”
适用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包括如下:②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
父母、子女等,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