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2019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9-5-28
【执行日期】2019-5-28
【主要内容】
为简化申报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1.纳税人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3.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
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