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特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邮件咨询请点击此处

咨询会计税务相关问题 (+86)-21-6360-0099

最新资讯 NEWS

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ATM通讯更多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成文日期】2015-6-2
【生效日期】2015-6-2
【主要内容】

1.  境外旅客
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2. 退税款的计算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3. 退税币种
为人民币。
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可选择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4. 退税商店
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国税局备案。

①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③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④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⑤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5. 其他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500元人民币,不得办理退税。


【相关信息】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可参考以下网址。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jckss/201506/t20150630_417543.html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jckss/201506/t20150610_417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