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成文日期】2015-6-2
【生效日期】2015-6-2
【主要内容】
1. 境外旅客
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2. 退税款的计算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3. 退税币种
为人民币。
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可选择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4. 退税商店
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国税局备案。
①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③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④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⑤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