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9-10-09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规范发票管理,发布本公告。
1.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税务局提交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
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
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
请稽核比对。
3.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
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4.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