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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发文日期】2019-10-14
【执行日期】2020-01-01
【主要内容】
为了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税务局公布了该公告。
1. 纳税人

1)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

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 需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3)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
其他资料等。

4)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或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

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或可申请退税。


2. 后续管理中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可要求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未提供相关资料

或不配合调查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条件。

2) 提交的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3) 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

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4) 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

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5) 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纳入信用档案。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827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