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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19-08-26
【执行日期】2020-09-01
【主要内容】

本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纳税人、申报及纳税期

限、税目、税率等作出相应调整。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资源税暂行条例废止。

1. 属于以下情况的,依法缴纳资源税。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企业,合同

期满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

税。)


2. 简并征收期限,统一税目,明确税率。
申报、缴款期限调整。

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调整。
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
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调整。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

适用税率。

3. 规范资源税的减、免税政策。根据情形不同,可减征20%、30%、40%资源税。
4. 全面展开水资源税试行征收。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8/d80a55c3e81d48ec861399d2c73fe0f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