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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19-08-26
【执行日期】2020-09-01
【主要内容】
本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纳税人、申报及纳税期
限、税目、税率等作出相应调整。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资源税暂行条例废止。
1. 属于以下情况的,依法缴纳资源税。②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企业,合同
期满后。
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
税。)
② 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调整。
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
③ 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调整。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
适用税率。
3. 规范资源税的减、免税政策。根据情形不同,可减征20%、30%、40%资源税。
4. 全面展开水资源税试行征收。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8/d80a55c3e81d48ec861399d2c73fe0f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