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文 号】财税[2015]56号
【成文日期】2015-5-8
【主要内容】
1.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减除费用标准之后,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3. 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