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19-11-14
【执行日期】2020-02-01
【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1. 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④ 经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①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作进项税
额转出。
②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或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①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等,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
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①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其开票人员应
当实名认证。
②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