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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发文日期】2019-12-31
【主要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
  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
  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2019年4月1日起试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
  【注1】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
  扣减。 
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
  税。

注1: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比重。

注2:上述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8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