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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5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成文日期】2015-8-19
【生效日期】2015-8-19
【主要内容】
1. 新设立的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的),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 具体办理方法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信息】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往,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该公告解决了上述问题。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zzs/201508/t20150827_418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