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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20-2-6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主要内容】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  
     (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参考信息】
   ①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
         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② 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