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0-2-6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主要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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