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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0-1-17
【适用纳税年度】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
【主要内容】
   1.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
      额:
      ①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②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③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
            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该纳 
      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3.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超过来源于该国(地
      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
      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5.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6.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
     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
     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
     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①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③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⑤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⑦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
         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⑧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⑨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07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