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0﹞11号
【发文日期】2020-2-20
【主要内容】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的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就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发
布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外的其他地区,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决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
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