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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0﹞11号
【发文日期】2020-2-20
【主要内容】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的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就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发

布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外的其他地区,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
      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参考信息】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决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

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