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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5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成文日期】2015-8-3
【生效日期】2015-8-3
【主要内容】
公告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有关出口退税等事项,取消资格认定后的备案管理如下:
1. 出口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 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75874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