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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20-5-13

【执行日期】2020-1-1

【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3.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

      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4.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及有效期。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017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