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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文    号】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成文日期】2015-8-7
【主要内容】
1. 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2. 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过渡期内(最迟2020年),未换发的证照的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lhfw/lhfw/qyzcj/201508/t20150813_160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