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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20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0〕49号

【发文日期】2020-6-22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

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1.  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

    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3.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

    定正常调整。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6/t20200624_377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