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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问题

2020年7月31日

   近期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选择不续签的情况有所增加。

   此前,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

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一))

   但是,应当引起关注的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近,

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税务审批事项的公告中也再次明确,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不符合免征条件。

   因此,企业向离职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应事先向办税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到期日等

相关信息,避免少交漏交个人所得税,或与离职员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78994/content.html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jatax/tzgg/qtgg/202005/t453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