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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2020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20-7-28

【执行日期】2020-7-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就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如下:
1.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

      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例】某大学生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7月可减除费用如下:




2.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

      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例】某学生7月份在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可减除费用和税金如下:




      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

      税额
3. 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

      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提示信息】
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已经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

申请退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94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