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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2020年8月31日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疫情发生以来纳税人提出的税费咨询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的税费优惠政策近期热点问答如下:

1. 上海一家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针对上述上海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二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总局出台的延缴所得税政策,如果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

      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

      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3. 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实收金额与之前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参考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zqdetail/getcontentPage?lmbm=13e254fcdfd147e7be18e35463c69c19&contentId=7fa6f58ef4f54639b995467b7d5773e3&logoid=e48cc09d6fb3012101702e63f6cb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