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20-09-13
【主要内容】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总局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具体如下: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3.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4.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671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