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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2020年10月30日

为更好的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提出的支持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发票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本期热点问答如下:
1. 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 “3%的征收率”,所以,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非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有购买方要求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 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 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zqdetail/getcontentPage?lmbm=13e254fcdfd147e7be18e35463c69c19&contentId=42d785bf8009484992facb4a8a6399fc&logoid=e48cc09d6fb3012101702e63f6cb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