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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

发布日期】2020-09-29

主要内容】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情形。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715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