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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

发布日期2020-12-20

施行日期2020-12-21

主要内容

  为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

1.    202012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自20211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25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    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    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专票开具服务。

4.    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    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99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