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20-12-20
【施行日期】2020-12-21
【主要内容】
为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1.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99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