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21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规〔2020〕35号
【发布日期】2021-01-05
【主要内容】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2021年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如下: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2. 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fssr/202101/t456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