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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21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规〔202035

发布日期】2021-01-05

主要内容】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2021年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如下: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收率为2%

2. 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fssr/202101/t456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