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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021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

发文日期】2020-12-28

施行日期】202151日起试行,20217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

  为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制定了本办法。机动车购销双方在发票开和使用方面应遵循如下几点要求:

1.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036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