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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106号
【成文日期】2015-9-17
【生效日期】2015-1-1
【主要内容】
1.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5. 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9/t20150921_1469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