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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1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

发布日期】2021-02-08

【办理时间】202131日至630

主要内容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内容如下:

1.   计算公式

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 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3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