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1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2-08
【办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主要内容】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内容如下:
1. 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 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3.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