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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
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未取得有效凭证的,原则上应纳税调增。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087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