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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发布日期】2021-03-17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发展, 本公告延续了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其中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原执行期限:202031日至1231)。


2021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48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