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2021-03-3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
1.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2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