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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

执行期限】202141日至20221231

发布日期】2021-03-3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体如下:

1. 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征增值税。

2. 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得变更。

4. 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 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 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2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