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成文日期】2015-9-10
【生效日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2.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0374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