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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1-04-23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
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如下: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
1)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
    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  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比重。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391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