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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财发〔2021〕2号
【实施日期】2021-05-01
【发布日期】2021-05-14
【主要内容】
本市2016年制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

51号)已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自2021年5月1日起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照本公告继续执行,

增值税起征点无变更。相关事项如下:

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105/t458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