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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2021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施行日期】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主要内容】
1.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
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
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
  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

  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
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
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584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