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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2021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施行日期】2021-06-29
【主要内容】
为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1.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2.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3.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①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②从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③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4.  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公告的解读,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
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本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
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
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11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