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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文    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成文日期】2015-9-9
【主要内容】
1.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3.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lhfw/lhfw/qyzcj/201509/t20150911_161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