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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2021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21-08-24
【施行日期】2021-09-01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

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相关信息】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计征范围。请生产企业关注新启用的整合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避漏缴纳附加税费的风险。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44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