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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财发〔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8-20
【施行日期】2021-09-01
【主要内容】
1. 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2. 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

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相关信息】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2108/t459945.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5544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