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
2021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财发〔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8-31
【施行日期】2021-09-01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28号)有关规定,就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1.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自2021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请生产企业
关注新启用的整合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避漏缴纳附加税费的风险。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2108/t460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