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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

2021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财发〔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8-31
【施行日期】2021-09-01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28号)有关规定,就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1.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②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3. 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相关信息】

自2021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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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2108/t460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