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31日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1.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2.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1-10/23/content_56444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