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21-10-29
【施行日期】2021-11-01
【主要内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③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适用税种
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延缓缴纳税费金额:
①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3所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
②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3所述各项税费的全部税费。
5.延缓缴纳税费时间:
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