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特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邮件咨询请点击此处

咨询会计税务相关问题 (+86)-21-6360-0099

最新资讯 NEWS

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ATM通讯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21-11-15
【施行日期】2022-01-01
【主要内容】
1.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①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②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③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

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④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⑤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

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

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2.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

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

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720/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955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