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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1-11-30
【施行日期】2021-12-01
【主要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2.   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无发票联次,发票号码为20位,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

现有纸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同。

3.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即可开票。

4.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税)

的上限额度)管理,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共用使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依据纳税人的

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如开具

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5.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如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6.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②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及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

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及前述特定业务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111/t461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