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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21-12-22
【施行日期】2022-01-01
【主要内容】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①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②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1839/content.html